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现组织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贵州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以及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申报资料的企业,其注册成立时间应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2025年9月20日前提交申报资料的企业,其注册成立时间应在2024年9月20日以前。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本年度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17时,分两个批次进行受理。第 一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17时;第二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0日17时。按照申报批次开展评审工作;允许前一批次未通过的企业在完善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再次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
1.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真实、完整填写申请材料;企业核心信息等发生变化的,须先在高企工作网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因信息未更新的将不纳入评审。
2.为减轻企业负担,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企业登录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jt.guizhou.gov.cn)(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扫描上传相关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见附件)。
注: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高企工作网和科技管理系统线上申报,并确保高企工作网、科技管理系统与纸质申报材料信息统一。
(二)初审与推荐
1.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资格条件、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介机构条件等事项在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初审,对于初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在各批次受理日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函,并通知企业向省市两级政务大厅提交纸质申报资料。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根据火炬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对于企业申报资料存档不低于5年的规定,获推荐的企业同时提交1份纸质申报资料送至省市两级政务服务大厅(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全省企业申报,市级政务服务大厅受理所在地企业申报),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9:00-12:00,13:00-17:00),受理地点见附件1。
(三)异议处理及评审
1.申报结束后,省科技厅对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予以受理并公示;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通过管理系统向申请企业一次性告知审查结果及具体理由。对附件材料填写提交失误和不完整、缺失导致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允许补正一次。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2.对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和形式审查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在受理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3.评审工作结束后,省科技厅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企业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及相关备查证明材料应自行做好归档留存。申报材料涉及涉密内容的,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交《脱密承诺书》。对于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企业选择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比例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专项审计报告须在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自动赋验证码后,省内事务所同时送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详见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知),未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备案的企业将不纳入评审。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精神,2022年起对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zhuanli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企业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申报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点击确认的,请按照系统要求打印盖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科技管理系统。同时,承诺书纸质版与申报材料一同提交窗口受理。
鉴于告知承诺制只适用于证明企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属,故选择使用告知承诺办理的企业仍需提供反映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和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佐证材料。
贵州省科技业务信息系统咨询:0851-85817379
受理咨询:0851-86987256
政策咨询:0851-85826038,85877763
附件:1. 省市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地址.doc
2. 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清单.docx
3.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样表).doc
4. 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及科技人员名单(提纲及样表).doc
5. 承诺书及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申明.docx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doc
来源: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编辑:万 怡
责编:毕水意
审发:赵维芳
(来源:微信公众号“贵阳企业服务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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