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改扩建项目带大家了解申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事项
专项资金的项目须按计划实施,保障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并按规定于每年年初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完成进度情况。
各相关的部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同时,贵州改扩建项目申报告诉您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评审机构等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央中在黔企业、省属企业项目、各地重大项目由省经信委、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各地一般项目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文件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技能造新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按合同组织验收。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因素影响,确需变换项目建设规模、改长建设工期的,需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意。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而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形式、其他理由截留、挪用、虚报、瞒报而套取专项资金。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撤销项目、追回专项资金、在三年内不在安排该企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贵州改扩建项目申报提醒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贵州改扩建项目申报告诉您各级各有关的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经贸技改〔2005〕19号)、《贵州省轻纺集体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集联改发〔2006〕5号)、《贵州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黔经贸技创〔2005〕7号)、《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经贸节能〔2008〕23号)、《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业〔2007〕64号)同时废止。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可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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