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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改扩建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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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煤炭机械产品“扩产促销”专项活动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07-29 12:20:38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省内消费的号召,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鼓励我省煤炭机械企业积极参与煤矿建设改造开拓省内市场,切实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促进煤炭和煤炭机械产业协同发展,按照省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领导小组印发《2020年煤炭机械产品“扩产促销”专项活动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决定开展2020煤炭机械产品“扩产促销”专项活动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申请支持的企业必须是在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取得相关产品、业务的行业准入许可,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有效的煤炭机械生产企业和融资租赁机构。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正常缴纳各项税费,产品及服务符合《关于开展2020年煤炭机械产品“扩产促销”专项活动的通知》支持方向和条件。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鼓励煤炭机械生产企业对其销售的产品购买产品质量保险,对购买保险的销售产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二、支持内容、范围及申报主体

(一)首购首用。支持内容:对煤炭机械生产企业向省内煤炭企业销售的单台套价格达到400万元以上,且属于在省内前三次应用的重大煤炭机械装备,其中:首次应用按照企业设备采购金额(销售统一发票)的30%予以奖励,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二次应用按照企业设备采购金额(销售统一发票)的25%予以奖励,高不超过400万元;第三次应用按照企业设备采购金额(销售统一发票)的20%予以奖励,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范围:2020年度至申报截止日期内实现销售、完成付款手续并开具发票,且已交付用户使用的产品(前三次应用的产品以发票开具日期先后认定)。申报主体:由煤炭机械生产企业负责申报,支持资金兑现给煤炭机械生产企业。

(二)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内容:对煤炭机械生产企业为省内煤炭企业提供装备集成、工程总包、智能化集成、瓦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服务,且自产设备(产品)达到工程设备总价值80%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务,给予服务费用10%—20%的奖励,每家煤炭机械生产企业最多奖励3个项目,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范围:2020年度至申报截止日期内签订的服务合同,按合同进度完成付款并开具发票,按已实际支付价款且开具发票的金额给予相应比例补助。申报主体:由煤炭机械企业负责申报,支持资金兑现给煤炭机械生产企业。

(三)融资租赁。支持内容:对融资租赁机构为煤炭企业向本省煤炭机械生产企业采购煤炭机械产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给予一年融资租赁利息贴息支持,单笔合同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范围:2020年度至申报截止日期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付款程序并已实际产生利息,且已交付用户的产品。申报主体:由融资服务企业牵头会同煤炭企业、煤炭机械生产企业三方共同申报,支持资金原则上兑现给融资服务企业。

(四)项目建设。申请改扩建及结构调整项目建设类支持的,由煤炭机械生产企业按照《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

三、申请程序及资料

(一)申请程序。牵头申请企业通过省十大工业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书面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地区资金申请报告和辖区申报情况汇总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公示后,按十大工业产业振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及资金拨付。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申报产品或服务基本情况及执行情况、申报产品或服务市场拓展计划、产品推广的经济、社会效益及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作用。

2.煤炭机械“扩产促销”专项活动奖补资金申报表及汇总表。

3.企业营业执照、产品及业务行业许可证明文件、上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

4.产品采购或工程项目合同、发票、有效付款凭证;融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利息清单。

5.真实性声明。

6.设备交付凭证、购买设备保险凭证等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申请首购首用支持的须提供省内领先应用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请牵头申报企业于2020年8月31日前按要求将申请资料提交至省十大工业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资金申请报告及汇总表。

(二)申请企业必须确保所申请的事项真实有效,产品价格合理,不得以虚假交易等方式骗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产品售价应在同类产品合理市场价格区间范围,对同一企业申报多批次同类产品售价存在差异的,按照蕞低销售价格计算奖励金额。

(三)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或服务,已申报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支持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能源局会商后,可视情决定是否予以支持或对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申报的指导,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将省级奖补资金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对发现企业在申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五)获得年度奖补资金支持的煤炭机械生产企业须于 2021年1月31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年度产品市场开拓情况总结。

(六)活动相关问题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进行解释。


附件

1.煤机“扩产促销”奖补资金申报汇总表.xls

2.2020煤炭机械产品“扩产促销”专项活动资金申报表(分类).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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