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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及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20-07-07 16:35:06

各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大数据发展战略,引导我市数字经济做大做强,促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贵阳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开展2020年度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支持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相关大数据领域企业、大数据融合企业、大数据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和单位发展,开展《贵阳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政策兑现。

二、支持方式

2020年度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补助等方式安排支持。

三、申报要求

具体要求参见《2020年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

四、申报程序及评审

(一)线上申报。申报主体通过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项目申报,并可通过“数智贵阳”微信小程序查询申报进度。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6日至7月31日。

(二)属地审核。各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要组织并指导属地企业(含中央、省、市属企业)和单位做好申报相关工作,认真开展申报审核及推荐工作。

(三)评审方式。采取线上初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需提供系统生成的资金申报书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须与线上材料内容保持一致,否则作弃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已申报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应主动予以申明,未主动申明的,一经发现,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同一申报事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相关大数据领域的申报主体,须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http://202.106.120.244)进行月度填报及年度填报,且填报信息连续、真实、有效。

(三)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工作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开展,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相关事项,如发现相关违规或冒充情况,请及时反映举报。

六、联系电话

申报咨询电话:

市大数据局产业融合处:0851-87987176

纪检监督电话:

市大数据局机关党委办公室:0851-87989675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基金新引进落户本地的大数据相关项目,按基金当年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每年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基金新引进的大数据相关项目在本地落地企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相关大数据领域企业。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其他材料:

(1)基金管理资质、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2)投资合作协议;

(3)基金拨款凭证;

(4)落地企业营业执照;

(5)落地企业纳税凭证。

二、支持企业开展融资。对首次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未上市企业,按照当年实际融资到位资金的5%给予蕞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一)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其他材料:

(1)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首次获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审计报告;

(2)投资合作协议;

(3)融资资金到账银行收款收据;

(4)机构投资者与被投企业无关联承诺书;

 (5)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三、支持品牌培育。支持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品牌等培育,对获得大数据重点产品(解决方案)、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等国家、省、市级大数据领域相关品牌、奖项或入选相关试点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一)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其他材料:

获得国家、省、市行政机关相关品牌、奖项或入选相关试点示范名单的证明材料。

四、支持企业在筑发展总部经济。对在贵阳首次设立全国综合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实缴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在筑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旦一年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的行业头部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一)申报条件

1.在筑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且具备从事计算机或通信专业资质,6个月内缴纳贵阳市社保的研发人员人数持续保持不少于30人;

2.全国性总部应在省外设有不少于10家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区域性总部应在省外设有不少于5家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其他材料:

(1)注册资本实缴证明;

(2)已投入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

(3)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公司隶属关系证明;

(4)6个月内缴纳贵阳市社保研发人员人数持续保持不少于30人及上述研发人员具备从事计算机或通信专业资质的证明材料。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一)申报材料

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六、支持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及以上、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2级及以上、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DSMM)2级及以上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CMMI认证按3级、4级、5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DCMM认证按2级、3级、4级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DSMM2级及以上认证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支持。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不受从事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相关大数据领域限制。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其他材料:

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证书及首次获得相关资质证书的承诺书。

七、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本地数字技术平台、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开放创新平台、测试认证服务平台、大数据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平台、行业协会交流平台等大数据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其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数一年内达到1000家、500家、10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其每年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

(一)申报条件

1.平台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数一年内达到1000家、500家、100家以上的,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总额须分别不少于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其他材料:

(1)相关业务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相关部门下发的备案文件、授牌等),或者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2)平台服务企业清单,须列明服务企业时间、合同额及服务企业数量;

(3)不少于服务企业合同总额或服务企业总数量3%的服务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4)平台说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服务对象、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以及服务能力等内容)。

八、支持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对实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相关行业企业,其实施的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获得国家、省、市优秀示范评选的,按照单个项目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不受从事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相关大数据领域限制;须按要求在“贵州省 ‘万企融合’项目调度系统”(http://202.98.194.211:8091/com.wisesoft.fuse.web/login/welcome.html)填报并按时更新。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其他材料:

(1)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行政机关优秀示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省级融合标杆项目、市级融合示范优秀项目等;

 (2)在“贵州省‘万企融合’项目调度系统”填报并按时更新的证明材料。

九、支持融合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对接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通过组织结构优化、业务流程再造、先进技术支持等方式提供转型升级方案。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解决方案的,给予方案提供企业10万元、3万元、2万元资金支持。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提供的转型升级方案获国家、省、市行政机关优秀解决方案或基于该方案实施的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获国家、省、市行政机关优秀示范。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其他材料:

 (1)获得国家、省、市行政机关优秀解决方案或基于该方案实施的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获国家、省、市行政机关优秀示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国家智能制造示范、省级融合标杆项目、市级融合示范优秀项目等;

 (2)基于该方案实施的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获国家、省、市行政机关优秀示范的,须提供项目实施主体采购该方案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十、支持数博会获奖团队落地转化。对在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中获得领先科技成果奖等各类奖项的团队或企业,在贵阳注册成立公司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本地企业获得相应奖项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同等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已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形成一定业务规模;

2.申报主体实际运营1年以上。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其他材料:

(1)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中获得领先科技成果奖等各类奖项证明材料;

(2)有效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但不限于zhuanli证书(不包括外观设计)、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3)基于所获奖项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形成业务规模的印证材料,如解决方案、服务提供的合同及付款凭证,产品应用场景建设运营投入产出等印证材料。

十一、支持标准体系建设。对制定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核心的大数据领域国家标准并己发布实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标准由多家企业共同参与制定的,奖励资金均分。对主导制定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核心的大数据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己发布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国家标准指以“GB”编号、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的标准;行业标准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行业标准代号进行编号的标准;地方标准指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以“DB52”编号的标准;

 2.标准主导制定单位须位列标准起草单位首位。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其他材料:

(1)标准发布公告,需要备案的同时提供备案公告;

 (2)标准发布的印证材料及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3)标准编制说明;

(4)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十二、支持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当年获批为省级数字服务出口基地〈软服业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市级软服业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其运营管理方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当年获批成为省、市软服业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其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当年离岸或在岸服务软件外包接包合同执行额达到2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补贴,单年补贴金额不超过7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基地(园区)支持的,须为省级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且基地(园区)年度ITO、KPO中的大数据服务、BPO中的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及呼叫中心服务的接包合同执行额须占基地(园区)接包合同执行总额的55%及以上;

 2.申报示范企业支持的,须为省、市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且年度ITO、KPO中的大数据服务、BPO中的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及呼叫中心服务的接包合同执行额须占企业接包合同执行总额的80%及以上;

3.申报服务软件外包接包合同执行额补贴的,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系统注册并按要求填报。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其他材料:

(1)申报基地(园区)支持的,须提供获省级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证明材料;基地(园区)年度入驻企业名单及入园协议;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基地(园区)年度接包合同执行总额审计报告;基地(园区)年度ITO、KPO中的大数据服务、BPO中的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及呼叫中心服务的接包合同及清单、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2)申报示范企业支持的,须提供获省、市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的证明材料;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系统注册并按要求填报的证明材料;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接包合同执行总额审计报告;年度ITO、KPO中的大数据服务、BPO中的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及呼叫中心服务的接包合同及清单、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3)申报服务软件外包接包合同执行额补贴的,须提供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系统注册并按要求填报的证明材料;年度ITO、KPO中的大数据服务、BPO中的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及呼叫中心服务的离岸或在岸服务的接包合同及清单、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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