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改扩建项目申报要重视研发活动的持续性
根据法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能成果转化,形成企业内核自主知识产权。虽然有关规定只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内核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总量上有规定,即并未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都要须进行研发活动并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但在实际高新评审过程中,如果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过于集中临近高新申报前的某一时间段,主管机关将会对企业是否持续的开展研发活动产生合理怀疑。其实,贵州改扩建项目申报告诉您企业提交的高新申报资料在诸多方面均可体现研发活动的持续性,如企业研发项目的起止时间、知识产权的申请日期、各年度的研发费用状况、产品购销合同或技能服务合同的签订日期、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的审批时间等。相对于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研发活动立项报告,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连续几年的、由有关科技部门出具的多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这对主管机关判断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和持续性而言,具有很是高的参考意义。
证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
《认定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有严格的要求,该项指标是主管机关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内核指标。然而在高新申报资料中,只有近三年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此有关,贵州改扩建项目申报想说上述资料在证明企业研发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存在相当的局限性。我们认为如果企业能够进一步提供每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帮助助核算账目,即通过从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等各个会计科目及每个会计科目下每项费用的具体支出时间和支出使用情况、凭证情况全各方面反映企业研发费用的支出情况,这将有力的证实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稳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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