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技项目申报简单介绍一下关于节能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资金项目,由申报企业编制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贵州科技项目申报按程序上报节能资金申请报告及以下申报材料:
(一)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年节能3000吨标煤以上项目);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
(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七)项目资金落实的凭证(申请节能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应提供已落实或投入项目自有资金的有用效凭证的复印件;申请节能资金贷款贴息的,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的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贵州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声明中经法人代表签字。
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及中央在黔单位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节能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各市(州、地)单位,向所在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
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技能、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者,对项目进行评审。
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确立节能资金补助、贴息或奖励的项目及资金额度后,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中央在黔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拨付到省主管部门再转拨到项目实施单位;市(州、地)单位由省财政厅将节能资金支出预算指标划转到市(州、地)财政局,市(州、地)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及时将节能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获得的补助或贴息资金,应视性质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有关的部门、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进行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建成经试运行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竣工验收。
省有关的部门、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应在次年1月底前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报告本部门、本地区上年度节能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节能资金须专款专而用,其用途须与批准的项目口相一样。贵州科技项目申报告诉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而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时,需按原申报程序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对节能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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